第 一 條 新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獎勵本會(含本會專任會務人員)之子女就學,特定本實施辦
法。
第 二 條 本會人員(含本會專任會務人員)之子女就讀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學校日間部,符合下
列規定者,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。
一、操行成績:上學年度上下兩學期,平均分數在75分(含)以上,或乙等(含) 以上者。
二、學業成績:大專院校生上學年度上下兩學期,平均分數75分(含)以上者。高中職生上學年度上下兩學期,平均
分數在75分(含)以上者,並以英數理化平均70分以上為優先。[五專一、二、三年級,比照高中職辦理;專四、
五年級比照大專院校生辦理]
第 三 條 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:
一、申請人參加本會連續兩年(含)以上者。
二、本會會員(含本會專任會務人員)之子女(指公司負責人,服務滿一年以上之會員代表之子女)。
三、一家公司至多以申請大專院校生、高中職生,各一個子女為限,同一子女具有兩個以上申請人之身分時,只
得以一家公司名義提出申請。
四、繳畢本會當年度常年會費。
第 四 條 申請手續:
一、填寫申請書乙份(由本會印製)。
二、繳驗當學年度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(應屆畢業生免繳學生證明)。
三、繳驗學年成績證明乙份,並加蓋學校核驗章。
四、繳驗戶口名簿影本乙份。
第 五 條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
一、每學年度公私立大專院校生六名(公私立各半),公私立前三名保障醫理工科等,其餘不分科系,依本條第二款
標準取捨,每名發給新台幣參仟元,高中職生六名(公私立各半) ,每名發給新台幣貳仟元。
二、申請名額超過所定名額時,以學業成績高者為優先;學業成績相同時,已操行成績為優先;唯操行成績亦相同
時,則已加入本會年限久者為優先。
第 六 條 每年九月十四日至十月十三日為申請期限,逾期不予受理,郵寄以郵戳為憑。
第 七 條 本獎學金經常務理監事會及發展委員會召集人審查後公佈,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頒發。
第 八 條 本辦法所稱大專院校不包括研究所、補習學校及未經政府立案之學校,如有疑異時,以常務理監事會認定為
準。
第 九 條 申請人對本會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,均不得提出異議。
第 十 條 獎學金由本會編列預算動支。
第十一條 受獎人應親自至會員代表大會會場接受頒獎,如因故無法到場領取,可擇派代理人領取,若仍因故無法派遣
代理人領取,於當年度理監事會議(發函通知)補領,授獎人親自或派代表領取,否則以棄權論處。
第十二條 得獎者之會員代表資格變更須超過6個月以上。
第十三條 國外之學校成績不予採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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